楚雄姚安:未成年人驾车出事故,监护人担责
近日,姚安法院审理了一件因未成年人朱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人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监护人朱某甲因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庭审和质证,姚安法院确认了案件的法律事实:2015年2月6日,被告朱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燃油摩托车载三名乘车人在某路段行驶过程中,因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对面驶来的姚安某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梁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告朱某和三名乘车人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梁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方的大型普通客车受损后支出修理费7600元,朱某起诉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姚安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2015)姚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
姚安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已经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某承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原告梁某系姚安某客运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其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系姚安某客运有限公司,该大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朱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000元,对于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的部分,由原告姚安某客运有限公司和朱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由于朱某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朱某甲承担。被告朱某甲认为已经在原案中处理,原告姚安某客运有限公司无权再请求赔偿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其辩解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安某客运有限公司请求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姚安某客运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7600元,由被告朱某甲在交强险财产限额负责内赔偿2000元,超过部份5600元,由被告朱某甲再赔偿3920元,合计592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李芬 周国民)
原标题:楚雄姚安:未成年人驾车出事故 监护人担责(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