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溪风月 发表于 2026-2-10 16:25:52

又一案例!楚雄一人酒后身亡,8名同饮者赔偿12.3万元…


春节临近 年味渐浓
走亲访友、燃放烟花鞭炮
喝酒聚餐、返乡出行
这些司空见惯的过年习俗
却藏着一些容易被我们忽视的
法律风险
楚雄市人民法院
特地为大家准备了这份
春节防“犯”指南
避免您“踩雷”!
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不顾劝阻,醉酒驾驶摩托车,在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36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
逢年过节,在浓浓的节日氛围中,亲朋好友相聚总免不了小酌几杯。但是,如果法律意识淡薄,聚会喝酒、散会开车的情形就容易出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醉驾不仅是对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尊重,更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一经抽血检测乙醇含量超标,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仅要被判处拘役和罚金,还要被吊销驾驶证,后果很严重。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命权纠纷
盛某某受邀与被告等8人一起聚餐,席间大家谈天说地,共饮美酒,气氛融洽。结束后几人又前往烧烤摊继续饮酒至深夜,推杯换盏间,酒过三巡后,盛某某已是醉意明显。
然而几人却放任盛某某独自返程,导致其因醉酒躺卧在机动车道内被碾压身亡。
盛某某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8名被告共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3.3万余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8人赔偿原告12.3万元。
法官提醒
共饮人对醉酒者的人身安全负有提醒、劝阻、照顾的义务,共饮人应主动履行陪伴、帮助之责。酒后同行者如发现醉酒者有危险行为,应及时干预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避免因一时疏忽酿成悲剧。酒局散场不意味义务终止,放任醉酒者身处险境可能承担相应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二条 生命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失火罪
被告人彭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烧杂草时,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彭某某与家人对火势进行了扑救并报警,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土地面积为29860.21平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又伴随秋冬季节风干物燥,燃放烟花爆竹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火灾。一旦引发火灾,就可能触犯失火罪,不仅要承担公私财物损害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危险作业罪
被告人贺某某未经批准或许可,两次购买烟花爆竹并运输至其自建房内储存,卸货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现场共查获烟花爆竹共计422件。经认定,贺某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具有现实危险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某明知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类易燃易爆物品须经依法批准或许可,但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内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遂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销售迎来旺季,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不是普通的“做生意”,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许可制度,将危险物品置于专业、安全的管理之下。任何为牟利而漠视法律、罔顾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来源:楚雄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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