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楚雄州市监局公布5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楚雄州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清源”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近期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XX药店价格欺诈案
案情简介: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X药店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部分商品以原价、特价、会员价的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经现场核实促销商品销售记录,发现所标原价、特价、会员价与历史销售记录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2025年以来,国家药监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聚焦查处药品购销渠道合规性等违法行为。本案中,楚雄州市场监管局同步开展价格行为规范化等内容检查,严厉打击利用虚假价格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体现了“清源”行动从源头净化药品经营环境、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核心要求,有力警示了药品经营者必须规范价格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02XX酒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提供使用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案
案情简介: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楚雄市XX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供顾客使用的“洗发水、沐浴露、牙膏套装”4个品种的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无标签,且当事人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楚雄州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相关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时要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对化妆品标签是否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严防问题化妆品流入市场。本案的查处,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酒店行业经营化妆品行为,对化妆品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进一步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03王XX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根据检察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XX通过某社交软件销售假药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通过某社交软件销售假药“雪山大力追风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假药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社交软件销售药品,药品质量无法保证,甚至使假药流入药品市场,既增加了使用者用药风险,又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本案中,通过多部门协作,有效查处了此类案件,既有助于净化药品市场环境,让合法经营者能在公平的环境中开展业务,促进药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又避免假药流入市场,守护群众“药箱子”,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04XX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经营药品案
案情简介: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XX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但继续经营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国家对经营药品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经营主体不但要加强经营药品的质量管理,也应当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地址、期限内经营药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作为流通环节重要的部门规章,对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准确定性,依法作出处罚,既纠正了当事人违法行为,消除了用药安全隐患,又维护了药品经营的正常秩序。
05姚安县XX美容养生会所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及经营未经备案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姚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核查2条投诉线索中,发现当事人销售未依法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液体敷料、且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姚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美注射产品,多为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未依法注册的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使用后易引发感染、过敏等问题,损害人体健康。按照规定,经营此类产品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整治行业乱象,明确合规底线,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经营,守护群众用械安全。
(来源:楚雄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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