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本帖最后由 涅槃 于 2014-6-19 11:22 编辑为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是城镇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价格管理。
二是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不同保障对象制定本行政区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棚户区改造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是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建设和运营成本、市场价格水平、公共配套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适时制定或者调整保障性住房价格。
五是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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