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楚雄高新区永安路某商户
因擅自砍伐修剪城市绿化树木
被依法立案查处
案情如下
↓↓↓
当天,执法人员在永安路巡查时,发现彝人古镇阳光闲庭五号院某商户经营者(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修剪城市绿化树木,决定对其立案查处。
经调查,违法当事人在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简易工具(菜刀等)砍伐修剪行道树。因其不正确修剪和粗暴作业方式,对绿化树木和城市景观造成了不同程度损害。
最终,综合执法部门责令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
■管理要求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法律责任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仅选取部分用于曝光警示,处罚决定依据违法情节、记录等裁量)
敬请持续关注...
(来源:楚雄城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