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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楚雄] 不符合、不达标!楚雄这5个经营主体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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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楚雄州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案件典型案例通报(第三期)

州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纵深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销售环节“非法改装”行为,对发现的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即“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截至目前全州累计开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45批次,查办违法案件70件,没收违法电动自行车47辆、其他产品44件,召回并销毁蓄电池110只,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现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楚雄市鹿城镇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9日,楚雄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楚雄市鹿城镇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的“TDTD079Z”“台铃”牌电动自行车4辆开展州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依法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并调查查明: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衣架宽度)、蓄电池防篡改3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该摩托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楚雄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该摩托车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4辆,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楚雄市鹿城镇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9日,楚雄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楚雄市鹿城镇某车行销售的“TDR9029Z”“爱玛”牌电动自行车2辆开展州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依法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并调查查明: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车体宽度、鞍座长度)、短路保护、蓄电池防篡改4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该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楚雄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该车行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2辆,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元谋县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8日,楚雄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元谋县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的“TDT46Z”“王派”牌电动自行车4辆开展州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依法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并调查查明: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短路保护、蓄电池防篡改4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该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元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该摩托车销售店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4辆,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南华县龙川镇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10日,楚雄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南华县龙川镇某电动车行销售的“TDT24208Z”“绿源”牌电动自行车4辆开展州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依法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并调查查明: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蓄电池防篡改3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该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南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该电动车行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4辆,并处以罚款。


案例五、大姚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7月7日,大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姚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并调查查明:该电动车行销售的TDT127Z、TDT114Z等型号“赛鸽”牌电动自行车,其尺寸限值(鞍座长度)1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该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该电动车行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警示


在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中,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容量蓄电池、增大整车质量和车辆尺寸、拆解限速装置等“非法改装”行为是集中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销售经过“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将导致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短路保护、车速限值等部分质量指标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易引发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电气安全和消防火灾事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


上述5个典型案例,均是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检查发现的销售经过“非法改装”导致质量指标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通过立案严肃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电动自行车,有效消除了特定的安全风险隐患。


在此再次提醒各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和进货查验责任,确保购进、销售合格电动自行车,守法诚信经营;提醒各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认真选购合格电动自行车。严禁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来源:楚雄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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