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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2日,云南省物价局发布《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云价检查〔2011〕38号),明确自5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实行一房一价,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细则》明确,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一套一标的要求,将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向项目开发所在地的州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备案。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销售价格发生变动,应当另行备案。 此外,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交易(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进行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州发改委将对楚雄商品房明码标价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及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