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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告人杞某某以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元谋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8时许,被告人杞某某在元谋县姜驿乡变电站前公路上捡到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借记卡和写有密码的纸条,后用捡到的信用卡和密码在姜驿乡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分5次共取走卡内人民币8500元,后将信用卡丢弃在姜驿乡老粮所大门口。
非已之利,纤毫勿占,非已之益,分寸不取,取财触刑,心将受惩。杞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向失主退还8500元,得到失主谅解,但仍受到了法律严厉的制裁,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作者:和跃英)
原标题:楚雄元谋:非已所有勿贪 触犯刑律必罚(来源:元谋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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