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起,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有所调整。全省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地区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地区为其他各县。一、二、三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50元、845元、720元;一、二、三类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元、8元、7元。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所调整,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50元;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45元。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天发出《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按照通知,全省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地区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地区为其他各县。 一、二、三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50元、845元、720元;一、二、三类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元、8元、7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解释说,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通知》要求,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我省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