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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资讯] 楚雄永仁有10个"老赖"被法院曝光!来看看都有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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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0 09: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查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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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2015)永执字第00021号      
被执行人:杨德贵   
性    别:男   
年    龄:5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323271964********   
立案时间:2014-12-23     
执行法院: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永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永仁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12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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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ng                                  

执行案号:(2015)云2327永执字第161号     
被执行人:李国仙   
性    别:女   
年    龄: 31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323271985********
立案时间:2015-09-10     
执行法院: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永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永仁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李献春、李国仙支付所欠原告沙石款6485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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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ng

执行案号:(2015)永执字第00169号      
被执行人:谭家玖   
性    别:男   
年    龄:58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102291958********  
立案时间:2015-09-22     
执行法院: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永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永仁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支付原告5070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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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png

执行案号: (2015)永执字第00030号      
被执行人:李永刚   
性    别:男   
年    龄:30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323271986********
立案时间:2015-01-08     
执行法院: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1)永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永仁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0207.1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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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2016)云2327执120号         
被执行人:顾忠成   
性    别:男   
年    龄:35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104111981********   
立案时间:2016-06-07     
执行法院: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云2327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永仁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人顾忠成返还原告杨爱国手机折价款199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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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2016)云2327执129号         
被执行人:李泽莲   
性    别:女   
年    龄:26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323271990********
立案时间:2016-05-25     
执行法院: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永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永仁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人朱昌贵、李泽莲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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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2015)永执字第00021号      
被执行人:亢贵琼   
性    别:女   
年    龄:47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323271969********  
立案时间:2014-12-23     
执行法院: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永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永仁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12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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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2014)永执字第00148号      
被执行人:黎晓燕   
性    别:女   
年    龄:33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323271981********  
立案时间:2014-08-06     
执行法院: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永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永仁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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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2016)云2327执126号         
被执行人:刘白成   
性    别:男   
年    龄:29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323271987********   
立案时间:2016-05-25     
执行法院: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永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永仁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刘白成向原告郭有顺支付赔偿款2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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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2015)永执字第00098号      
被执行人:起雄聪   
性    别:男   
年    龄:34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323271982********  
立案时间:2015-05-04     
执行法院: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永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永仁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赔偿两位原告损失共计8655.2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

告(第一号)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切实推进“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持续开展制裁、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专项行动。
  1、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拘留、罚款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拘留、罚款。
  3、负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开展为期半年的“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有效化解金融机构不良信贷风险,全力解决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剧增的问题,切实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本院严正告示: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自觉到执行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特此公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永仁县人民法院制作发布


原标题:【曝光台】永仁县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看看有没有您的朋友(第二期)(来源:永仁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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