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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楚雄] 楚雄大姚两口子发生争吵,丈夫竟鸣枪恐吓妻子

发表于 2017-6-21 08:46:2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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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的李某某,被大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6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因家庭琐事在家中与其妻李某甲发生争吵,争吵期间李某某拿出一疑似枪支威胁李某甲,李某甲当即跑出家躲避并报警。当日23时40分许,出警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查获疑似枪支一支及疑似子弹41发。经楚雄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供述该枪支系其用购买的射钉器及钢管改装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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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枪吓唬妻子的被告人李某某,因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大姚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之规定,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投案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主动投案并交出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从轻处理案例


2016年1月,刘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开展缉枪治爆活动,遂主动将其持有的火药枪一支上缴大姚县公安局。李某某因主动上缴枪支,且未造成危害,大姚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1、我国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即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请非法持有枪支的及时上交公安机关,切莫因此而锒铛入狱。


3、主动上交枪支,并如实说明情况的,司法机关将会对你从轻处理。


原标题:走进大检公诉——以案释法之四(来源:大姚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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