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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资讯]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8年森林防火命令

发表于 2018-1-25 09:59:2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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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建设“滇中翡翠”,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 森林防火期


全州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在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


(二)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等野外农事用火;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二、 森林高火险区


2018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为我州森林高火险期。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边缘2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三、 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所有护林员、扑火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台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针对高火险期火灾隐患增多,森林火灾易发,难扑的特点,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做到“五个一律”:森林防火区,一律严禁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和少年儿童等重点人员,一律实行一对一监护;进山入林人员,一律不准携带火种;林区主要通道、重要设施、仓储重地、景区景点,村舍房屋等周边的危险可燃物,一律组织力量清除;违规用火,一律严查严处,坚决防止发生大的森林火灾。



五、 严格火灾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12119)报告,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强化依法治火力度


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 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动员、加大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级广播、电视、通讯、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发布公益广告及信息、特别是加强对“12119”森林防火报警电话的宣传,把森林防火宣传融入到日常管理中,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州 长:迟中华

2018年1月16日

(来源:楚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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