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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校车严禁用作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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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20: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昨日,省教育厅向各州、市教育局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立即深入到学校、幼儿园及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园上下学交通路线对乘车安全情况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情况进行排查、检查。

《通知》要求,按照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校长、园长和当地教育部门领导的责任。

在校车管理及安全隐患消除方面。《通知》指出,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自备或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的车辆,必须予以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报;不符合校车标准的车辆一律取缔。要严格制定《校车标识》标准,统一、规范校车外观标识涂装、校车车牌和校车停靠站标志标线的设置。校车实行专管专用,严禁租给他人作为其他用途。

新修订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即将施行,对于校车,《条例》从外观喷涂、技术检验、使用年限、驾驶人资格等方面做了专门规定。专用校车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喷涂校车字样,专车专用;使用年限达到8年以上的车辆不得用作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且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以及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针对校车的违法、超载等行为被交警发现,首先将车内师生安全转移,然后对司机进行处罚;同时责令学校整改,并将此事通报到学校的上级部门或者相关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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