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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昆明一“大黄蜂”冲卡撞倒执勤民警,驾驶人已被刑拘(图)

发表于 2018-8-24 09:30:3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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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 熊强)开车路遇民警执勤,大货车司机不仅拒不配合检查,在驾车强行驶离的过程中致车身左侧的民警被撞倒在地……近日,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查获一辆冲卡致使民警受伤的大货车,目前驾驶人已被刑事拘留。


据介绍,8月15日16时20分许,昆明交警四大队民警在普吉立交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一辆黄牌大货车沿西北三环辅道由西向东行驶,涉嫌故意遮挡号牌。


执勤民警发现该车先左转准备向北行驶,突然掉头向南行驶,立即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驾驶员拒不配合民警检查,不顾民警劝阻,摇起驾驶室一侧玻璃后强行驶离,致使车身左侧将民警撞倒在地,而货车仍然驶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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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多处软组织挫伤,右手、右膝皮肤擦裂流血。该案发生后,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经多方调查,在当天19时30许查获该冲卡的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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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货车驾驶员已被五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经调查,该车是昆明交警通报的多次故意遮挡号牌车辆,而驾驶员自称是因为准驾不符,心虚才冲卡离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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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原标题:昆明一“大黄蜂”冲卡撞倒执勤民警 驾驶人已被刑拘(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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