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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资讯] 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发表于 2018-8-30 09:30:2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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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人居环境提升所取得的成果,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家犬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和《楚雄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养犬或从事犬只经营、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楚雄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为重点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重点区域内养犬应遵守相关规定。


三、养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立即收治,以保证安全。


四、养犬人对犬只应当实行栓养或者圈养,不准放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犬只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予以管束制止;


(二)携犬出行时,犬只必须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三)不得遗弃犬只,犬只死亡的,不得随意丢弃,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犬只在公共区域排便的,养犬人应及时自觉清除犬便;


(五)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机关、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市场、商场、饭店、广场、景区、公园、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车站、餐饮服务及健康步道、水源地周边、公共草坪、住宿小区等区域),不得携犬乘坐客运、出租、城市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教学、科研、警用、导盲等特殊犬种除外。


五、卫生防疫、农业及有关部门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凡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并发给“云南省畜禽免疫户口册”,同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养犬人应为犬只佩戴免疫标志,系束犬链,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和未按要求束犬的一律视为无主犬、流浪犬,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有权进行收治。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采取防治措施。


七、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注射狂犬病疫苗,防止狂犬病发生;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理;凡犬只伤人和家畜的,养犬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从事犬只经营、规模养殖的应当有固定场所,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遵守犬只饲养、交易等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履行有关动物防疫义务。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城管局:12319;市市场监管局:0878-3012553;市农业局:0878-6169316。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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