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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络发展迅速,随着各大网络视频平台的兴起,随手转发视频到微信群、朋友圈成了很多人的习惯。然而有些人为了博取眼球,竟随手转发传播内容暴力、血腥的暴恐视频,殊不知,这种行为,已触犯了国家法律。近日,元谋警方查处了一起在朋友圈传播暴恐视频案,涉案的1名违法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近日,元谋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进行日常网上巡查时,发现网名为“柳翠”的网友在微信上发了一段境外暴恐视频给其朋友,发现这一警情后,国保大队民警同网安大队对该网友进行核查,经核查传播视频的网友名为柳某,是一名女性,40岁,家住元谋县黄瓜园镇,随即民警依法将柳某传讯到公安机关。
经查证,2018年8月12日,因为感觉好奇,寻求刺激,柳某在看到一暴恐视频后,将其通过微信转发给其朋友。
目前,柳某因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小编真心希望那些对暴恐音视频充满“好奇”,并跃跃欲试给别人“分享”的小伙伴们能够长点心,违法犯罪的事咱千万不要做啊!还有一旦在微信群、朋友圈发现或收到暴恐音视频,请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到就近的派出所报警!对于那些别有用心在网上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传播极端宗教思想的违法犯罪行为,元谋警方将予以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公安机关温馨提示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大家都应具备基本的识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能力。一些暴恐血腥的视频和图片,迎合了少数网民猎奇刺激的心理,实质上却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无论是制作、传播还是持有这类物品都是违反反恐法的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标题:元谋一女子涉嫌传播暴恐视频被拘留(来源:元谋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