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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云南一男子偷走朋友家比特犬参加斗狗比赛,被判刑6个月

发表于 2018-9-5 10:12:2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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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喜欢狗的昂某看上朋友李某的一条比特犬,半夜将狗偷走,并开始训练它,还带它参加斗狗比赛。结果,比赛中被李某一眼识破并报警,昂某被当场抓获。近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最终,昂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发


他偷走朋友比特犬 斗狗赛当场就被抓


李某养狗,昂某养羊。两人都喜欢狗,并通过养狗逐渐熟络成为朋友。


李某在盘龙区某村后山经营一个狗场。平时,养羊的昂某会送一些羊内脏让李某喂狗。送食期间,李某狗场里的一条黄色比特犬,因品相好、长得粗壮,吸引了昂某注意。每次来送食,昂某都会逗玩这条狗,一来二去就和这条狗熟悉了。


于是,昂某心生邪念,想把这条狗偷走。


2017年7月,趁狗场半夜无人看管时,昂某顺利把狗偷走。


“偷到狗后,我把它牵到朋友吴某某家交其看管。但这条狗晚上叫得太凶了,吴某某怕惊扰到邻居,就又把狗送回我家。”昂某说,他一开始只想单纯喂养它,后来在吴某某怂恿下开始训练这条比特犬,让它跑步、拖铁链,想着等练得差不多就带它去参加斗狗比赛。


今年2月,昂某带着这条比特犬到红河州弥勒市参加比赛,被李某当场发现。随后,李某报警。


牵着狗、正准备比赛的昂某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吴某某也被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


庭审


因犯盗窃罪 他被判刑6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得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比特犬1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明知该比特犬是被告人昂某盗窃,仍帮昂某饲养,还对公安机关谎称狗是自己购买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昂某和吴某某表示没有异议。


盘龙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声音


市民:偷狗行为应受到法律处罚


爱狗人士杨敏女士:现在很多人都会养宠物狗,宠物狗也会成为家庭成员之一。一旦狗丢失或被偷走,会给养狗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精神上的打击。只要实施盗窃,不管狗的价值是多少,盗狗者都应受到法律处罚。


市民梁先生:现在很多人会养狗,但对偷狗还应理性看待,如果被盗宠物狗被养得很好,且最后还是归还给原主人,我认为是可以谅解的,可通过罚款并强制偷狗人学习法律法规等手段代替刑法处罚,并不是所有偷狗行为都要通过刑法去处罚的。


律师:将狗秘密占有就构成盗窃罪


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何锡峰律师: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无论多么喜欢,甚至是出于对狗的热爱,想要更好地饲养它们,但狗的所有权是属于狗主人的,在未经所有人同意,采取秘密手段将狗占为己有,就构成了盗窃罪。人类财产包括很多方面,除了财物、不动产、文物等,还包括家中饲养的动物、禽类和田地里的农作物等都在法律的保护范围。昂某偷盗他人比特犬行为,不仅损害别人利益,也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原标题:男子偷走朋友家比特犬 被判刑6个月(来源: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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