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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燕分飞成易事,婚姻观念更“自私”, 法律变迁推波起,社交媒体亦助澜。多元社会,多元变迁,很多婚姻,两人走着走着就走上了离婚的议程,各自分道扬镳。但婚离了,人走了,而婚姻存续期的债务并没有消失。很多人会问:“离婚了,债我可以不背吗?”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23日,刘先生、卢女士向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9万元,并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3年内可循环使用,实行浮动利率,按月付息,按年进行调整。同时,卢女士出具家庭借款债务承诺书,承诺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卢女士于2015年12月25日向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期限为1年的借款9万元。到期后,两人未偿还本息,经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要后仍拒不履行偿还本金、赔付利息的义务。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将两人告上法院。经双柏法院审理,虽然刘先生、卢女士已离婚,但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刘先生、卢女士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8115.58元(含罚息、复息)以及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刘先生、卢女士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向双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立案后,执行干警分别找到刘先生、卢女士做其思想工作,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敦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先生虽然因生活困难,无法凑够本息,但经执行干警不懈努力,最终同意偿还部分本金、赔付部分利息;而卢女士则称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刘先生承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愿承担连带责任。执行干警多次做卢女士思想工作无果后,最终对卢女士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被拘留后卢女士悔恨不已,第二天就联系执行干警,写下俱结悔过书,愿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先生、卢女士偿还了本金、赔付了利息,此案最终得以执结。
【以案说法】
在本案中,刘先生与卢女士虽已离婚,但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两人系夫妻关系,同时卢女士也出具家庭借款债务承诺书,承诺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卢女士提出离婚时双方已经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刘先生承担,卢女士不需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并不成立。此笔债务卢女士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向刘先生追偿。(文/编辑:杨燕)
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拒赔偿 大姚法院刚柔并济促执结
张某与借款人王某系表兄弟,2016年4月王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张某借款12万元。同年7月,王某因意外去世。在王某去世一年之后,借出钱款无着落的张某将王某的遗产继承人:杨某(王某妻子)及一双儿女、唐某杨某甲(王某父母)诉至大姚法院。2017年12月,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经大姚法院审理判决,由五被告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2万元。然而,五被告均未在判决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2018年2月,张某向大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杨某、唐某、杨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将杨某、唐某、杨某甲传唤至大姚法院执行局做工作,经过多次协调,双方达成由杨某及一双儿女、唐某杨某甲各承担6万元的赔偿方案。但杨某、唐某、杨某甲依旧未主动履行义务。
于是执行干警采取一系列执行查控措施,扣划了从唐某、杨某甲的银行存款6万元,查封了杨某名下的车辆。2018年9月6日,执行干警再次将杨某传唤到大姚法院执行局,并告知其名下小汽车已被查封,如仍不履行赔偿义务将对小汽车进行拍卖。在执行干警的劝导中,杨某终于表示愿意还款,但是因为丈夫去世后家中欠款负担较重,且一双儿女尚小,请求执行干警与张某进行协调免除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过执行干警的耐心沟通,张某放弃了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杨某也在当天交清了欠款,案件圆满执结。
(供稿 | 王思敏)
(来源:双柏县人民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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