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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云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听证会昨日召开

发表于 2011-4-13 15:43:1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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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纠纷 可申请政府协调

化解征地纠纷,被征地农民维权除了走司法途径外,我省将明确建立规范化的省级政府行政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公开、依法对争议作出裁判。昨日,来自昆明市的被征地农民听证代表,以及部分市民代表、法律界、企业界等近20名听证代表出席了省政府法制办主持的《云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草案)》听证会,多数听证代表提出,征地补偿安置纠纷解决引入司法外的救济,对于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适用的争议等问题解决,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

听证代表、省政协委员、律师万立建议,专门增加政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申诉维权办不好的罚则,来进一步约束行政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杨临宏等听证代表建议,增加在特殊情况下,不用先行申请协调,可直接进入裁决渠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向被征地群众公告,如不公告即是违法,应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公告。他建议《办法》草案删除“未公告方案时,申请协调”的规定,否则,征地是否违法被掩盖。

该办法草案的决策发言人、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刚指出,在发生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后,由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先行协调,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协调不成,依法向省政府申请裁决,同时,还明确了不服裁决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途径,权益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和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协调不成,再依法向省政府申请裁决。

对下列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1、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适用标准依据的争议;对被征收土地的地类认定的争议;2、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认定的争议;3、对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适用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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