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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公告

发表于 2011-4-27 15:13:5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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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楚雄之美 于 2011-4-27 15:14 编辑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了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保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专款专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基本需求,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楚雄州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现将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整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统一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对第二套房认定的标准和认定的程序,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转发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文件的通知》(云建房[2010]367号)文件要求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人民银行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购买成套住房的情况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二)没有购买成套住房的贷款记录的,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由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三)认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时,已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数量不计入该家庭住房套数。

五、《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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