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3325|回复: 0

[最新消息] 给学生吃过期米线!云南一学生食堂被罚5万...

发表于 2025-12-31 10:58:4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亲!潜了这么久,何不上来喘口气?结交更多楚雄本地好友,轻松玩转楚雄网!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12月25日,昆明市东川区阿旺镇中心学校芋头塘小学食堂因使用过期米线供学生食用被查处。该校食堂11月23日采购了20公斤当日生产、保质期仅24小时的干浆米线,货值共计76元。次日清晨6时30分,食堂加工10公斤该米线供餐,此时米线已超保质期2小时30分,剩余10公斤米线于25日被查获。事发后未出现师生食用不适情况,东川区市监局对该校食堂作出警告、没收剩余米线,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微信图片_2025-12-31_105710_578.jpg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昆明市东川区阿旺镇中心学校芋头塘小学食堂于11月23日向供货商东川区粮油购销公司采购了干浆米线20公斤,采购价每公斤3.8元,共计76元。


11月23日上午,供货商将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3日4点00分、保质期为24小时的干浆米线20公斤配送到该学校食堂,该批米线用于加工后供学生食用。24日上午6时30分,芋头塘小学食堂将上述10公斤干浆米线加工出70余份供学生食用,米线使用时已超过保质期2小时30分。剩余10公斤摆放在该食堂操作间冰箱冷藏室内,于11月25日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货值金额76元,因该学校食堂早餐由学生自主刷卡消费,刷卡只显示刷卡人次不显示品名,无法区分和判断销售过期米线的违法所得。至案发时止,未发现有学生及陪餐教师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情况。


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干浆米线10公斤;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来源:澎湃新闻)


生活在楚雄,爱上楚雄网www.chuxiong.com 楚雄城市生活综合服务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楚雄网公众号
楚雄网小程序

Copyright © 2012-2026 楚雄网(chuxiong.com)楚雄微讯科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服热线 / 商务合作:132 0878 1234 工作日 09:00~17:00 楚雄州互联网协会会长单位

Powered by Discuz! X3.5|滇ICP备12006211号|滇公网安备53230102000101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