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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楚雄] “搭便车”出事故!楚雄这对“朋友”反目成仇...

 
发表于 2026-1-6 10:22:4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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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光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李某和保险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张某支付相应赔偿款,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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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某日,李某驾驶自家载货三轮摩托车出行,出于好意,无偿让张某搭乘。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侧翻,并撞到了连某停在路边的轿车,造成搭乘人张某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连某无责任,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连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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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李某系出于善意、无偿让原告搭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好意同乘”。考虑到该行为的助人性质,若完全按照一般交通事故的标准划分责任,可能对善意施惠者造成不公,也不利于倡导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连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及履行期限达成书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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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分析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无偿性、合意性和顺路性三大特征。从法律性质上看,好意同乘本身属于情谊行为(好意施惠行为),不受法律调整而由道德约束,但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损害时,则转变为侵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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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的核心是善意,但善意需要法律边界来保护,发生事故划分责任也需要法律来厘清。莫让善意寒了心,也不能仗着善意“胡作非为”。


作为驾驶人:1.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超速、不逆行、不闯红灯、开车谨慎接打电话,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重大过失丧失减责权利;2.搭载前检查车辆状况,确保发动机、刹车、轮胎等关键部件正常,消除安全隐患,若车辆有故障,应婉拒他人搭乘;3.若自己存在疲劳驾驶、生病等可能神志不清的状况,应拒绝他人搭乘;4.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救助同乘人,并及时报警留存证据,配合责任认定;5.有条件的驾驶人应尽可能投保座位险(包括司机和乘客)等商业保险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作为同乘人:1.搭乘他人车辆时应系好安全带,若搭乘人是儿童,应按要求使用安全座椅;2.明知驾驶人存在饮酒、吸毒、服用麻醉药品等情况时,应拒绝搭乘;3.不要强迫驾驶人违规驾驶(如催促超速、要求逆向或闯红灯等);4.发生事故后,注意收集现场照片等证据,依法维权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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