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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楚雄] 不采食不购买!楚雄一地人民政府发布预警通告...

发表于 2026-2-6 08:59:5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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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风险防控的预警通告

春节将至,各类聚餐聚会活动增多,民间有在节日期间使用中药材进补或制作药膳的传统习俗。为切实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清危害,提高警惕


草乌、附子的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有剧毒,毒性是砒霜的百倍。民间的各种煮食方法,没有科学依据,此类药材未经规范炮制或用法用量不当,极易导致中毒。中毒后常出现口唇、四肢麻木,头晕、恶心、呕吐、心慌、胸闷等症状,严重者可导致心律失常、呼吸衰竭、昏迷甚至死亡。春节期间,家庭聚餐、朋友聚会频繁,务必提高警惕,防范误食风险。


二、严守规定,合法经营


1.严禁销售和非法添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汤品、药膳、火锅底料等)及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范药用管理: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采购、炮制、销售和使用。处方用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并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使用,严格控制用量用法。严禁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毒性中药材。


3.杜绝违规加工:各类餐饮经营者不得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含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药酒或食品。


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非法制售相关药酒、药品,以及利用节日之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科学认知,理性养生


1.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不能用自己、家人、亲朋好友的生命健康去冒险,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聚众邀约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导致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不采食不购买:不自行采挖、购买和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自制泡酒、药膳等产品。不购买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所谓“养生药酒”、“秘方药膳”。


3.不轻信不尝试:不轻信民间流传的、未经科学验证的用草乌、附子等治疗疾病或强身健体的偏方、秘方。家庭聚会、自办宴席等活动中,坚决不提供、不食用添加此类药材的食品和酒水。


4.就医购药遵医嘱:确因疾病治疗需要,必须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在专业医师指导下使用相关药品,并严格遵从医嘱,切勿自行更改剂量或用法。


5.增强辨识能力:了解毒性中药材的基本外观和危害,对可能添加此类药材的食品、酒类保持警惕。


一旦发生或怀疑发生食用草乌、附子等导致的中毒事件,应第一时间停止食用,立即就医,并携带剩余物品或呕吐物,迅速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向接诊医生说明情况。


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5日

(来源: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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