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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楚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楚雄这名男子被行政处罚→

发表于 2026-2-9 16:07:2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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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场镇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政林罚决字〔2025〕6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顺强


性别:男


现住址:前场镇新街村委会******号


一、经依法查明,王顺强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7日,在新街社区小横山水库边王顺强管理房后,林地内进行毁坏林木。所砍伐的林木部分弃于山林内,部分林木已灭失,其行为涉嫌毁坏林木、林地。现场发现王顺强毁坏林木树种为桉树,毁林地面积2191平方米,3.287亩。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已经违法。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物证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姚安县常用人工植苗造林成本测算一般标准等证据为证。


二、根据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王顺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原地补种树木;3.287亩×167棵/亩×2倍=1098棵。


3.处毁林地林木价款一倍的罚款,即2191平方×2元×1倍=4382元(大写肆仟叁佰捌拾贰元整)共计4382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姚安县财政局账户,账户名称:姚安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姚安县前场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来源: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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