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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楚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楚雄5人被审,当庭认罪认罚...

发表于 2026-3-3 09:31:4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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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节过后,走亲访友活动依然频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进入高发期。为切实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姚安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并宣判五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以高效审判彰显“零容忍”态度,同步开展以案普法宣传,引导群众严守法律红线、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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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 醉驾触法,严惩不贷


庭审现场,5名被告人依次出庭受审。经查,5名被告人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全部构成危险驾驶罪。5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严格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以案释法: 庭审为课,警钟长鸣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5起案件的审理细节,现场开展普法教育,重点解读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与社会危害。法官提醒,酒驾≠小事,醉驾=犯罪,酒后驾驶不仅面临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醉驾更会留下终身犯罪记录,影响个人就业、参军、子女政审等。同时,无论饮酒多少、驾驶距离长短,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可能构成犯罪,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此次集中审理,既是对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惩,更是向全社会传递“酒后驾车必受罚、违法犯罪必追责”的强烈信号。


长效治理: 普法常态,护航平安


下一步,姚安法院将持续聚焦群众安全出行,常态化开展危险驾驶案件集中审理工作,加强与公安、检察院部门的协作合作,形成整治酒驾醉驾的工作合力。同时,将持续深化“抓前端、治未病”司法理念,不断完善 “惩治 — 教育 — 预防”三位一体社会治理机制,依托典型案例,通过常态化庭上以案释法、判后答疑、旁听庭审、开展 “订单式”普法宣传、推进巡回审判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切实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发生,为辖区平安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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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刑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碍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酒后驾车
害人害己
珍爱生命
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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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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