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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走到尽头,好聚好散是理想状态,但现实中,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因“分手补偿费”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近日,楚雄市三街镇一对同居20余年的恋人,就因分手后的经济补偿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最终求助于楚雄市司法局三街司法所,在调解员的介入下得以妥善化解。今天,小司结合这起典型案例,和大家聊聊“分手补偿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同居二十余载,分手反目成仇
张某(化名)与王某(化名)以恋人名义共同生活20余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决定分手。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张某要求王某支付20万元“分手补偿费”,王某则认为张某未尽家庭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多次私下协商均激烈争吵、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到三街司法所申请调解。
幸福调解:多方联动发力,法理情化解矛盾
三街司法所联合镇平安办、派出所、村委会等部门组建专项调解小组,按照“情绪疏导为先、法理结合为要”的原则开展调处工作。
安抚情绪,搭建信任基础。初次调处时双方情绪对抗严重,调解员秉持“先解情绪、再解问题”原则,充分倾听双方诉求,逐步消解对立情绪,重建良性沟通。
法理情融合,明晰权利义务。调解员向双方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同居关系财产处理相关规定,明确权利义务边界,指出“分手补偿费”不属于法律支持的诉求,引导双方理性看待感情、依法主张合理诉求。
协商补偿,达成调解协议。经多轮沟通,双方态度缓和,同意协商折中补偿方案。调解员释明:单纯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目的约定的情感补偿,不属于法定给付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建议在合理范围内主张权益。最终,双方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
小 司 说 法
很多人认为同居多年分手理应获得“补偿”,但从法律角度,这类诉求无法获得强制支持:同居关系结束时,一方基于情感或道德承诺自愿给付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分手补偿费”等,本质属于自然债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无法定给付义务。如果一方已自愿完成支付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再以无法律依据为由要求返还,法律不予干涉。
(来源:“楚雄市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 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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