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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楚雄] 禁止携带!楚雄市公安局妥善保管刀具提醒告知书

发表于 2026-4-1 11:40:5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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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刀具购买、持有、保管及使用相关事项,向广大单位和公民作如下提醒告知:


明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杜绝非法携带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均认定为管制刀具,严禁携带:


1、匕首


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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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棱刮刀


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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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弹簧刀(跳刀)


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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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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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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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刀具保管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一)个人刀具保管规范


1.非管制刀具(如水果刀、菜刀等)应存放于儿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接触的密闭空间(如带锁抽屉、刀具柜),不得随意摆放于桌面、厨房台面等易获取位置;


2.管制刀具仅限生产、工作合法需要持有(如机械加工、餐饮屠宰等),需单独封存并标注用途,严禁转借、出借他人,非工作/生产时段不得带出指定场所;


3.个人收藏刀具(非管制)应做好登记,保留购买凭证,避免因保管不当被他人冒用引发违法犯罪。


(二)单位刀具保管规范


1.餐饮、加工、安保等需使用管制刀具的单位,应建立刀具管理台账,登记刀具种类、数量、规格、使用人及保管人信息,定期核对;


2.管制刀具需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双人双锁制度,使用时履行领用、归还登记手续,监控覆盖存放及使用区域;


3.严禁向未成年人、精神异常人员出售或提供刀具,发现可疑人员索要刀具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严禁非法携带刀具,明确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刀具(尤其是管制刀具)进入车站、机场、学校、医院、商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2.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处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刀具并从严处罚。


主动配合管控工作,履行法定义务


1.非生产、工作需要持有管制刀具的,应主动上交至辖区派出所,公安机关将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未上交被查获的,从严处理;


2.广大群众应积极举报非法制造、销售、携带、保管管制刀具的违法线索,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严惩;


3.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刀具安全管理自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管制刀具收缴工作。


本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望各单位及公民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楚雄市公安局
2026年3月31日

(来源:威楚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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