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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楚雄] 楚雄一地发布告知书:切实做好口蹄疫防控工作

发表于 2026-4-13 11:07:4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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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切实做好口蹄疫防控工作的告知书

全县各养殖场(户)、动物贩运户及相关从业人员:


为切实保障全县畜牧业生产安全,维护养殖从业者切身利益,根据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规范做好口蹄疫防控工作,告知如下:


一、提高防控认识,落实防疫责任


口蹄疫是我国一类动物疫病,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主要感染猪、牛、羊等偶蹄动物。病毒可通过空气、人员、车辆、用具等快速传播,患病动物口腔、蹄部、乳房易出现水疱、破溃,幼畜易急性死亡,致经济损失严重。广大从业人员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二、规范强制免疫,筑牢免疫屏障


依法履行口蹄疫强制免疫义务,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消除免疫空白。


(一)犊牛90日龄、羔羊28—35日龄、仔猪28—60日龄完成初免;


(二)初免间隔1个月进行加强免疫,之后每4—6个月定期强化;


(三)家畜调运前21—28天,须额外开展一次强化免疫;


(四)疫苗须从正规渠道采购,规范冷链储存与接种操作,完整建立免疫档案,确保可追溯。


三、强化消毒灭源,切断传播途径


坚持常态化消毒,实现全场全域全覆盖消毒。


(一)对圈舍、通道、饲喂用具、运输车辆、交易及屠宰场所定期消毒;


(二)饮水槽、食槽等高频接触部位每日清洗、反复消毒;


(三)合理选用高效消毒剂,交替使用避免病毒产生耐药性;带畜消毒选用低刺激药剂,空舍消毒可使用氢氧化钠彻底消杀;


(四)严格人员车辆管控,外来人员非必要不进场,外来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场内车辆专车专用、用后即消毒。


四、严格调运检疫,规范流通秩序


严格执行动物调运检疫监管制度,规范畜禽流通秩序。


(一)家畜离开饲养地前必须依法申报产地检疫,经交易市场中转的须重新申报,凭有效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运输;


(二)运输途中做好封闭管理,严禁沿途丢弃病死畜禽、抛洒粪污;


(三)引进家畜须单独隔离观察不少于30天,确认健康无疫后方可混群。


自即日起,全面禁止从省外任何地区调入、购入猪、牛、羊等偶蹄动物,严禁通过线上、线下任何渠道采购、私自接收外来易感动物,坚决阻断疫情经调运环节传入我县。


五、科学饲养管理,提升抗病能力


推行标准化饲养管理,降低疫病发生风险。


(一)采用“全进全出”养殖模式,合理控制饲养密度;


(二)保持圈舍通风、干燥、清洁,粪污及时无害化处理;


(三)使用合格饲料,严禁饲喂霉变、污染饲料;


(四)规范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合理补充营养,增强畜禽抵抗力;


(五)做好场区防鼠、防虫、防鸟,减少疫病传播媒介。


六、加强排查报告,规范应急处置


严格落实疫情排查与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一)每日开展畜禽健康巡查,发现疑似症状立即隔离病畜,禁止人员、物资交叉流动;


(二)如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三)不得擅自转运、出售、屠宰病畜及同群畜,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


(四)主动配合开展疫情核查、采样检测、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严守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各养殖场(户)、贩运户及相关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消毒、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法定义务,擅自处置病畜、引发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0日

(来源:牟定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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