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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不文明施工、占用城市道路!楚雄街头不文明行为曝光...

发表于 2026-4-19 17:47:5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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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整治一规范一提升”文明行为促进曝光台㊳

不文明施工行为
↓↓↓

2026-03-30
浙江*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在鹿城街道雄宝路
因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
或者不作遮挡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00元

微信图片_2026-04-19_173419_258.jpg

■管理要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指引:开展市政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必要的围挡设施,严格落实好安全文明规范施工措施,避免污染城市环境卫生,充分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随意占用城市道路
↓↓↓


2026-04-15
杨某
在鹿城街道环城东路
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搭建施工设施
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00元

微信图片_2026-04-19_173422_920.jpg

■管理要求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指引: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依法审批,取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要求规范设置施工围挡,消除安全隐患。


车辆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


2026-04-15
华某云 云E37269
在彝海街道花山大道
因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00元

微信图片_2026-04-19_173426_319.jpg

■管理要求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在城镇规划区发现下列行为,应当制止,依法处理后,将必要证据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沿途遗撒、泄漏污染路面。”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行为:其他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现场图片仅选取部分用于曝光警示,处罚决定依据违法情节、记录等裁量,相同案由不同案件存在差异,案例随机抽取)


敬请持续关注...

(来源:楚雄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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