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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楚雄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为市民营造文明、整洁、优美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楚雄市自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经州发改委批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
一是凡在楚雄市建成区范围内所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二是对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无法定赡养人(三项同时具备)的城区居民、低保户、烈属、抚恤对象、伤残军人家庭,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免收垃圾处理费。对建城区范围内新的失地农民住户,从安置入住之日起3年内减半收取,3年后按标准全额收取。对建成区范围内的残疾人家庭、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减半收取。
三是为确保这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平稳、顺利的执行,市人民政府精心、周密作了布置,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了市属各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并出台了《楚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市发改局制定了《楚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风险评估报告》,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印了楚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改革宣传手册、宣传单,并召集了部份驻楚新闻媒体记者的会议,向与会记者通报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改革情况,并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市人民政府还发布了《关于执行楚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使价格收费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争取广大市民对这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改革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