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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闻啟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闻啟波,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81978041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元谋县人。
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2026)云2328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以闻啟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作出逮捕决定,元谋县公安局对闻啟波执行逮捕并移交元谋县看守所羁押时,元谋县看守所因闻啟波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为由,不予收监执行并作出《不予收押通知书》。同时,罪犯闻啟波以其身患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2026年3月3日,本院对闻啟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对闻啟波所患疾病的组织诊断及会商工作。现已审查终结。
经诊断确认:罪犯闻啟波的诊断结论为:1.脑外伤后遗症;2.双侧额颞顶骨手术后颅骨缺失;3.左侧多发肋骨及左侧锁骨陈旧性骨折;4.症状性癫痫;5.双肺多发微、小结节。患者脑外伤双侧额颞顶部双侧开颅术后,术后有癫痫发作,术后恢复可,偶感头痛、头晕,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活能完全自理,症状性癫痫近3个月未发作,仍需规律口服“丙戊酸钠片”。上述事实有元谋县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及医学诊断检查等相关材料在案证实。本案立案后及组织诊断前依法进行了公示和通报,并征求了元谋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组织诊断,罪犯闻啟波所患疾病及病情发展程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计生委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的严重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闻啟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按照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事项予以公示。意见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在公示届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圆通街元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651300,联系电话:0878-8214883)。
公示时间: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4月29日
元谋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6日
元谋县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李红宾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李红宾,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319660518****,重庆市人。
本院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2025)云2328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红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李红宾以其身患持续性心房颤动、高血压3级(极高危)等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病历资料。
2026年3月3日,本院对李红宾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对李红宾所患疾病的组织诊断及会商工作。现已审查终结。
经诊断确认:罪犯李红宾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24小时动态血压提示其血压控制差,合并冠心病、颈动脉粥样斑块,符合保外就医第三条第4小条:高血压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上述事实有元谋县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及医学诊断检查等相关材料在案证实。本案立案后及组织诊断前依法进行了公示和通报,并征求了元谋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组织诊断,罪犯李红宾所患疾病及病情发展程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计生委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李红宾暂予监外执行。
按照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事项予以公示。意见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在公示届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圆通街元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651300,联系电话:0878-8214883)。
公示时间: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4月29日
元谋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6日
(来源:元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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