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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昆明街头一男子酒后暴力袭警!警方通报

发表于 2026-5-7 09:24:2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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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辖区街头
一场因醉驾电动车引发的交通纠纷
最终演变为暴力袭警案件
嫌疑人殷某被刑事拘留

醉驾袭警,绝不姑息


近日,盘龙公安分局栗树头派出所60号巡逻车接指令,前往处置一起因醉酒驾驶电动车引发的交通纠纷。


经核实,殷某醉酒驾驶电动车与一辆私家车发生轻微擦碰。因担心酒驾被处罚,殷某竟抢夺私家车驾驶员手机,阻止对方报警。


民警到场后,多次耐心安抚情绪激动的殷某,但其拒不配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致其头部、嘴唇及身体多处受伤;辅警上前制止时,也被袭击致手部、腹部受伤。
随后,民警与增援警力依法将殷某控制。


目前,殷某因涉嫌袭警已被刑事拘留,其醉酒驾驶电动车、抢夺手机等违法行为将一并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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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是违法的理由
更不是袭警的借口
殷某醉酒闹事、暴力袭警
从擦碰升级为刑拘
教训深刻

警 方 提 示

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对民警执法行为存在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投诉、复议。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或公然侮辱民警,更不能暴力抗拒民警执法或对民警进行袭击。


暴力袭警,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第二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


(二)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


(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第三条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


(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酒后需自律
冲动必担责
任何挑战执法权威的行为
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适量饮酒
理性处事
平安回家

(来源:盘龙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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