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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法院关于决定对罪犯杨长秋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杨长秋,男,1989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819890807****,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元谋县人。
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作出(2026)云2328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以杨长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罪犯杨长秋以其身患多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2026年4月8日,本院对杨长秋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开展了对杨长秋所患疾病的组织诊断及会商工作。现已审查终结。
经组织诊断确认:罪犯杨长秋诊断结论为1.中度抑郁发作。2.分离性抽搐。患者日常生活自理,存在明显的抑郁情绪,抽搐在特定情况下仍有可能复发,需医学观察治疗,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的规定。上述结论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相关病情检查材料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组织诊断,罪犯杨长秋所患疾病及病情发展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计生委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杨长秋暂予监外执行。
按照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相关规定,现对上述事项予以公示。意见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在公示届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圆通街元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651300,联系电话:0878-8214883)。
公示时间:2026年5月13日至2026年5月15日
元谋县人民法院
2026年5月12日
(来源:元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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