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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彩礼
刚领证半年就分开
这钱必须退!”
……
“都领了 结婚证
凭什么退?
我也没骗婚!”
……
近日,禄丰市人民法院广通中心法庭调解室内,一桩因离婚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在法官耐心细致调解下,成功化解。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迅速确定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依照当地婚嫁习俗,王某在订婚时向张某给付彩礼共计20万元,这笔钱是王某父母倾尽积蓄、多方筹措而来。
后因性格差异明显、感情基础薄弱,两人仅共同生活半年便矛盾频发、彻底分居。王某多次就离婚事宜与张某沟通,张某始终态度强硬,既不同意离婚,也拒绝退还彩礼。望着家中因彩礼背负的债务,王某无奈之下,将张某诉至禄丰市人民法院广通中心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笔 “血汗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他深知,此案不仅是财产纠纷,更牵动两个家庭的情感与颜面,机械裁判只会加剧对立,无法实现矛盾根源化解。为此,他先分别单独约谈双方,倾听最真实的诉求。面对王某的激动与无助,耐心安抚:“20 万是全家积蓄,换谁都会着急,我们会依法公正处理。”张某起初态度坚决,坚持 “领证即是合法夫妻,彩礼无需退还”。法官没有直接驳斥,而是温和引导:“法律不只看登记,更看是否真正共同生活、承担家庭责任。做不成夫妻,也别做敌人嘛!”张某最终坦言:婚后共同生活不足半年,因感情不合便自行分居,未承担家庭开支与责任。
了解双方真实诉求后,法官主动邀请双方父母、亲属共同参与“面对面”调解。调解初期,王某父亲情绪激动,质疑对方借婚敛财;张某母亲满心委屈,坚称女儿并无恶意。眼看争执升级,法官及时稳场:“今天不是来吵架,是帮两个年轻人解困。长辈更应理性,强扭的瓜不甜,不该拿的钱,理应退还。”一番话让双方逐渐冷静。
待双方情绪平复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告知:彩礼返还并非以登记为唯一标准,核心看是否共同生活、彩礼是否用于家庭开支。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彩礼未投入家庭共用,依法符合返还情形;引导张某母亲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如果是您儿子遇到这种情况,您会怎么办?”话语恳切,触动了在场人的心。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张某一方态度明显软化,王某亲属也主动释放善意,愿意以合理方式化解争议。
最终,在法官与亲友见证下,王某与张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庭一次性返还彩礼十余万元,钱款当场交付,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再无其他争议。王某紧握法官之手连声道谢,张某也坦言:“之前太过固执,钱退还后,大家都能安心开始新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若查明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嫁妆、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比例。
(来源:禄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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