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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6)第7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尹陈张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尹陈张,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职工。尹陈张于2026年3月2日19:00左右,在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东盛西路特勤站营区球场进行篮球训练时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朱亚辉,楚雄滇中实业有限公司职工。朱亚辉于2026年3月4日中午到公司食堂吃中餐,吃完中餐回到二楼办公室做出差前准备工作,12:43运维事业部员工唐华山、席春梅听到二楼运维部公共办公区有异响,并出办公室查看,发现朱亚辉背靠运维事业部会议桌,坐在地上呼之不应,12:45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12:54楚雄州人民医院急救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实施现场抢救,抢救时间持续到13:31,心电图呈直线,后朱亚辉被送至楚雄州人民医院新区急诊内科抢救室继续抢救无效后死亡。楚雄州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日期2026年03月04日14时28分,死亡原因,猝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拟视同为工伤。
3.董春艳,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店职工。董春艳于2026年2月27日18:23左右,从一心堂楚雄德江路店外出到一心堂楚雄丰胜路七店调拨药品途中,在楚雄市祥盛街与永丰街交叉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鲁洪琼,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职工,派遣至楚雄州宾馆工作。鲁洪琼于2026年3月6日17:30左右,在楚雄州宾馆威楚楼布置场地搬运凳子途中,在台阶处踩空崴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易永娇,楚雄州人民医院职工。易永娇于2026年3月6日上午10:35左右,下夜班途中在楚雄市雄宝路与彝海南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楚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易永娇无责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杰,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职工。李杰于2026年3月4日16:30左右,在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中心开展的日常警务训练中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李朝能,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职工。李朝能于2026年3月15日上午10:47左右,在武定县东坡乡白马口村委会嘎作村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现场,进行孔位搬迁时操作钻机,钻机立塔触碰到电线致其触电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周云海,楚雄伟光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周云海于2025年12月25日上午07:40左右,上班途中在楚雄市茶花大道香槟郡小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楚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周云海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陈仕才,云南裕丰药业有限公司职工。陈仕才于2026年3月11日上午11:00左右,在云南裕丰药业公司提取车间一楼对设备和管道进行清洁清场过程中被烫到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杨树美,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职工,派遣至楚雄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杨树美于2025年10月16日20:30左右,在楚雄州第二公务中心州人社局大厅进行下班前安全巡查关闭玻璃门时,玻璃门倾倒砸到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职工。李桂凡于2026年3月16日上午07:33左右上班途中在楚雄市黎明路与永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楚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李桂凡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马黎军,楚雄州幼儿园职工。马黎军于2026年3月20日上午9:20左右,在楚雄州幼儿园风雨活动场带领幼儿开展户外活动,在驱赶野猫时被野猫咬到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永春,楚雄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李永春于2026年3月17日15:00左右,在武定县高桥镇珲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旁进行预装式变电站投运时发现供电安全隐患,在清除隐患过程中触电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艾雪飞,身楚雄技师学院职工。艾雪飞于2026年3月17日16:50左右,在楚雄技师学院9号运动场给学生上课期间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王建荣,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职工。王建荣于2026年3月19日13:30左右,在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纸箱车间生产线工作时被升降平台挤压到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董慧,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职工。董慧于2026年3月22日上午8:40左右,参加考试研修班途中,在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远志楼下大楼梯口时摔倒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至2026年5月26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邮编:675000,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电话:0878-336916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2日
(来源: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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