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发布信息
猜你喜欢
查看: 100787|回复: 0

[经典案例] 判决来了!楚雄6名未成年人相约玩水发生溺亡,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复制链接]

1572

主题

2410

帖子

9788

积分

社区支柱

楚雄网总编辑

Rank: 9Rank: 9Rank: 9

发表于 2023-9-1 20:38:35 来自手机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根据中国卫生部2022年发布数据显示,
中国每年有57000人溺水,
死亡人数多达5000余人,
而这5000余人中有2800余人是儿童,
平均每天就有88个儿童死于溺水,
其中溺水死亡的农村儿童是城市儿童的5倍。
20230901203522front1_0_6_FhkzdlgrzstJmR0hDYbVGMUdE44n.jpg
案情回顾
20230901203538front1_0_6_Ft8y1Mu6D5y5MvnSyfGmR-qPgSIu.jpg
小春(女,11岁,本案死者)所在村组通往镇上的道路上方有坝塘一个,坝塘已形成五十多年,主要为村民小组农业生产提供灌溉用水。

2022年8月27日,正处学校放暑假期间,小春与小艺(女,12岁)、小丹(女,6岁)、小燕(女,13岁)、小彩(女,9岁)一起玩耍时,小艺提议到本村小组的坝塘边玩,大家表示同意,随后一行六人结伴到坝塘边玩耍。
20230901203558front1_0_6_FjaF_d4TTSS8IocjCdI_czTfsMtO.jpg
(图为法官勘察坝塘)

到了坝塘边后,看到坝塘里的水比较浑浊,六人便沿着坝塘边走到坝尾坝埂上玩。之后小春、小艺、小燕脱下鞋子,三人走到一条水沟中间的土墩上坐着泡脚,小彩、小丹、小贵在岸边玩。
20230901203632front1_0_6_FnwiDwfSITgpDzloZKGuWvKRD-6d.jpg
小艺、小燕、小春在水里玩了约半小时左右,小燕叫大家回去了,小春从水里站起来刚一走,就从所处的斜坡位置踩空滑进深水区域,小艺看到小春落水,急忙去救援,在拉小春的过程中小艺也落入水中。小燕离小艺较近,在拉小艺时也掉入水中。在救援过程中,小艺按着小燕肩膀爬上土墩,随后小艺又将小燕拉上土墩。小燕立即叫小艺到村里喊人来救小春,又到岸边将小贵找来的竹棍拿来在水里继续探找施救小春。

后经村民老张赶到现场救援,仍未找到小春,老张电话向村委会报告,派出所干警经报案后也赶赴现场,但经派出所干警及村委会工作人员现场施救小春仍未果。后来把坝塘水放了部分之后才找到小春遗体。

2022年12月12日,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小春系溺水死亡。2022年12月31日,经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小春父母遂将村民小组及小艺、小燕、小丹、小彩四人诉至大姚法院,要求赔偿其因女儿小春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56247.4元。

关于村民小组
大姚法院审理认为,村民小组作为案涉坝塘的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坝塘的主要用途为储蓄农业生产灌溉用水,小组使用并管理的坝塘并非经营场所,也不是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管理者也没有开展盈利性经营活动,相较于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其开放性和公益性决定其所有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一般的合理限度。村民小组对该坝塘只需要尽到管理层面的安全管理义务,不能过于苛求小组在管理坝塘上面面俱到。坝塘埂上已竖立了“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标识、标牌,小组已尽到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
20230901203722front1_0_6_FkUPm6jYk1Ybaw5JeKRRjd1En5N7.jpg
村民小组对坝塘进行清理淤泥,是每年进行清淤的常规工作,原告苛求小组在清淤泥地方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和竖立警示标识、标牌,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关于小春及其监护人
死者小春虽为未成年人,但溺亡时已年满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应当能够对在坝塘玩水的危险性及后果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并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小春对危险性缺乏认知和预见,擅自选择了下水玩耍,加大了危险产生的几率,小春不慎脚踩空滑进深水区域最终导致自身溺水身亡的结果,小春监护人监护不力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小春及其监护人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小艺

关于小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溺水事故发生当日,公安机关对小艺、小燕等5人的询问笔录表明是小艺带小春等人到水边玩耍。因此,小春溺水死亡事件,小艺已年满11周岁,小艺对提议小春等人去坝塘边玩耍起到引领作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小燕
小春溺水事件发生时,小燕已年满12周岁,是几个同伴中年龄最大的一位,对事物的认知和处理,应具有与其年龄相当的能力。一起结伴进入水中玩耍的同伴,在游玩的过程中负有相互提醒、劝阻的义务。小春溺水死亡事件发生之前,小燕未劝阻小春玩水,存在相应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小彩、小丹
小彩年满9周岁,小丹年满6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跟随同伴玩耍的过程中,均是服从小春、小艺等人的安排,也未随从小春等人进到水塘里泡脚,而是单独在岸边玩,对小春溺水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小彩、小丹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由小艺父亲、小燕父亲
分别赔偿小春父母
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10000元

小春的溺亡令人痛心,同时也令人深思。小春系留守儿童,其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平时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小春的悲剧,父母监管教育的缺失责任重大。父母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防溺水安全教育任何时刻都不能有丝毫松懈。

如何避免悲剧重演,不仅需要父母,同时还需要社会、学校在职责范围内,对每一个孩子的行踪,不仅要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内容、知归时”,而且要“有陪同、有监督、有防范、有送归”,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筑牢防溺水的安全屏障。

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

来自: iPhone客户端
生活在楚雄,爱上楚雄网www.chuxiong.com 楚雄城市生活综合服务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132 0878 1234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