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韦秀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5)云2322刑更2号
罪犯韦秀花,女,1979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7902043529,汉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爱尼山乡旧哨村委会下龙潭村14号。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2024)云232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重婚罪判处罪犯韦秀花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限自2024年7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2025年5月13日,双柏县司法局以罪犯韦秀花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和监督管理规定,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2025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25)云2322刑更1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4)云232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韦秀花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韦秀花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25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爱尼山乡旧哨村委会下龙潭村14号。
2025年5月27日,罪犯韦秀花以患有腹部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慢性心衰等疾病,需要不定期到医院复查,且长期药物治疗,病情有随时恶化的可能,如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请求对其准予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受理公示并向双柏县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韦秀花确系患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拟决定将罪犯韦秀花暂予监外执行,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现本院将上述拟决定对罪犯韦秀花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8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讯地址:云南省双柏县妥甸镇文昌路双柏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878-7722689。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来源:双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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