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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楚雄街头这些不文明行为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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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9 09: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不文明施工行为
↓↓↓


2025-06-01
田某荣在东瓜街道田园路
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被责令恢复原状、处以罚款200元

微信图片_20250609093615.jpg

■管理要求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随意占道经营
↓↓↓


2025-06-03
全某来在东瓜街道紫霞路
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0元

微信图片_20250609093619.jpg

2025-06-06
高某源在鹿城街道灵秀路
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0元

微信图片_20250609093640.jpg

■管理要求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散装货物运输违法行为
↓↓↓


2025-06-05
李某红  云E696J6
在鹿城街道320国道
因运输车辆不作密封
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0元

微信图片_20250609093623.jpg

■管理要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不文明养犬行为
↓↓↓


2025-06-02
王某在环城西路
因携带犬只出户未牵系
被处以警告、责令改正

微信图片_20250609093626.jpg

2025-06-03
刘某在青龙河西路
因携带犬只出户未牵系
被处以警告、责令改正

微信图片_20250609093629.jpg

■管理要求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饲养犬只或者其他动物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免疫,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他人生活。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拴)养,不得放养。携带大型犬、烈性犬以外的其它犬只出户应当牵系,及时清除粪便。除因执行公务需要的犬只和导盲犬外,禁止携带其它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公园、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


(图片仅选取部分用于曝光警示,处罚决定依据违法情节、记录等裁量)


敬请持续关注...


(来源:楚雄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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