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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楚雄] 怎么破?楚雄这2人遛狗未牵绳导致"狗咬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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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0 16: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云南
生活中常见的是
动物伤害人导致
侵权责任纠纷
但是如果遛狗不牵绳
出现了“狗咬狗”的情况
该如何处理呢?

近日,姚安县栋川派出所、司法所联合调解了一起因遛狗未牵绳,导致“狗咬狗”的矛盾纠纷。


微信图片_20250610164241.png

案情回顾


张三与李四遛狗时均未牵绳,双方犬只发生撕咬。李四的大狗将张三的小狗咬伤,张三为此支付宠物医疗费六千余元。张三要求李四赔偿全部费用,李四则认为,张三家的狗价值五百元,且张三遛狗未牵绳,也有过错。双方就赔偿多次协商未果。


为息事宁人,栋川派出所、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指出,双方作为饲养人,均因未按规定牵绳(及佩戴嘴套)而存在管理过错。李四提出的张三实际损失远远超过犬只经济价值的问题,张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经济损失客观存在。经过调解员释明法理,分析案情,阐明了双方的责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达成协议,由李四赔偿张三损失二千元,当事人当场履行了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微信图片_20250610164244.png

法官提醒


广大宠物饲养者,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养宠物,遛狗牵绳、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必不可少,做到文明养宠物,维护和谐有序的公共生活环境。


(来源:姚安县委政法委、楚雄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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