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博;
天下之败德者,亦莫甚于博。
古人早已深刻揭示赌博对个人、家庭与社会的严重危害。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法分子将赌场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新型网络赌场形式层出不穷,与传统赌场相比,网络赌场无地域性要求,组织人员非接触式赌博,影响范围更广、参与人数更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简 要 案 情
2021年,王某某通过搜索网络,在爱某某等三个赌博平台注册账号参与赌博,后申请成为该平台的代理。为招募下线,王某某通过邀请码或链接向他人推广这些平台,并根据下线投注金额获取佣金。截至2023年1月,其发展下线140余人,累计获利40余万元。经审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永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官提醒
随着网络平台发展,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行为日益增多。行为人应警醒:此类代理行为已涉嫌犯罪!赌无大小,久赌必输;开设赌场,害人害己。等待违法者的绝非“暴富契机”,而是法律的严惩、冰冷的牢狱之灾,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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