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拟对罗从春、郑印、张得凯群体抢救落水人员的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现对其主要事迹予以公示。
罗从春,男,汉族,62岁,住姚安县大河口乡大栎树村。
郑印,男,汉族,38岁,住楚雄市苍岭镇苍岭村。
张得凯,男,汉族,58岁,住姚安县大河口乡涟水村。
2025年6月1日16时许,大河口乡大栎树村10岁的罗某某到松坡厂水库边玩耍,不慎跌入水中。这时,恰好路过的罗从春和女儿罗美两人听到呼救声,迅速赶至水库边,罗从春纵身跳入水库中,游到罗某某身边将其揽入怀中,在施救过程中,罗从春体力逐渐不支,身体下沉,却始终托举着罗某某。
危急时刻,听到呼救声的郑印也连忙赶来,绑上塑料瓶跳入水中,瞅准时机揪住罗某某后衣领,奋力托向岸边。此时罗美递来一根鱼竿,在郑印的帮助下,罗某某抓住鱼竿被成功救援上岸,但罗从春却失去意识沉入了水中。救起罗某某后,郑印继续搜寻沉入水中的罗从春。这时,听到罗某某呼救的张得凯也赶到并跳入水中加入搜寻。张得凯和郑印在水中摸索直至体力耗尽后,在岸边群众的协助下,二人才艰难的爬上岸边,但未能救起罗从春。
随后,接到报警的救援人员迅速赶来,经过数小时的紧张搜寻,当找到罗从春时,他已不幸溺亡。
在本次救援行动中,罗从春、郑印、张得凯三人在群众遇险之际,积极主动、临危不惧,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特别是62岁的罗从春以生命为代价托起了10岁儿童罗某某生的希望,传递出了人性的光辉与善良,是正义、正念、正能量的传播,在全社会营造了崇尚正义、勇于担当的良好氛围。
现拟对罗从春、郑印、张得凯群体见义勇为行为予以确认,请广大群众进行监督评议,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实名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县委政法委反映。
公示时间:2025年8月21日至8月27日。
通讯地址:中共姚安县委政法委员会
邮编:675300,电话:5712352,邮箱:yaxwzfw@163.com
中共姚安县委政法委员会
2025年8月21日
(来源:中共姚安县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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