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月,辱骂警察,挑衅执法权威的事件频发,最后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2017年1月21日,沈阳一男子在朋友圈辱骂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被拘留。2017年1月28日,网名为“lukehcen0”的陈某,因侮辱牺牲民警被拘留。2017年1月29日江苏连云港一男子辱骂出警民警,被拘留。2017年1月30日,浙江省一男子在网上辱骂民警,被拘留。2017年2月1日新疆一男子在朋友圈辱骂执勤交警,被拘留。近年来,随着法治理念不断深化,执法环境越来越文明,民警执法越来越规范,公民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居然还有人漠视法律,公然在派出所袭警,最终,此人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2017年2月6日下午,禄丰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辖区金姓妇女报警称其包内的钱被盗,怀疑是同村张某所为。接警后,金山派出所民警立即受理案件,对案件展开侦查,在侦查过程中,金某在派出所大厅与刚接受完询问的张某发生争吵,民警立即进行劝解制止。
在劝解过程中,金某情绪激动,不听劝阻,对张某大打出手,面对金某的失控行为,民警立即大声制止让其停止违法行为。金某及其家属依然不听劝阻,认为自己财物被盗在派出所辱骂及殴打张某的行为很正常,警察无权过问。最后竟拿警察撒气,与警察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金某的女儿杨某对民警的制止行为毫不理会,还对民警进行谩骂、围堵,后趁民警不备,将其推倒在地。金山派出所果断处理,立即将推搡民警的杨某当场控制,传唤到派出所办案区进行调查。
案件发生后,禄丰县公安局立即派出督察和警察维权委相关成员赶到金山派出所展开调查。经调查组客观真实的调查,杨某在派出所谩骂、围堵、推搡民警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于当天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体现了快处快办的工作作风。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案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怀疑对象,公安机关可对怀疑对象开展调查,但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不得因怀疑而确定他人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金某在派出所大厅内殴打怀疑对象张某,其行为已涉嫌殴打他人。
公安部三项纪律规定,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张某在派出所大厅被金某殴打时,民警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制止违法行为,因考虑金某是被盗案受害人,情绪过于激动,故仅口头制止金某,劝阻其停止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本案中,金某在派出所大厅内殴打张某,民警依法履职,劝阻金某及家属,属于执行职务行为,但金某及其家属不但不听从劝阻,其女儿杨某还谩骂、围堵、推搡民警,其行为已严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春节的年味还未散去,杨某却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注定要在看守所度过一个别样的正月十五。
温馨提示
打架有成本,出手需谨慎。
原标题:【平安守护】“大闹”派出所 女子终被拘(来源:禄丰公安) |